關于負責任鈷供應鏈的盡責管理政策
- 分類:社會責任
- 作者:
- 來源:
- 發布時間:2022-12-15
- 訪問量:0
關于負責任鈷供應鏈的盡責管理政策
- 分類: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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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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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到在高風險區域從事礦產開采、交易、處理、出口存在可能形成重大負面影響的風險, 并認識到我們有尊重人權、不對社會產生負面影響的義務,湖南雅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我們”)承諾采納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CCCMC)發布的《中國負責任礦產供應鏈 盡責管理指南》(以下簡稱《中國指南》)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發布的《經濟合作
與發展組織關于來自受沖突影響和高風險區域的礦石的負責任供應鏈盡責管理指南》(第三版)
(以下簡稱《OECD 指南》),并將其納入與供應商簽訂的合同或協議之中。我們將廣泛傳播 這個政策,并且將這一政策納入到供應商從高風險區域負責任采購的合同或者協議里面。
與礦產開采、運輸、或交易有關的嚴重侵權行為:
1. 在高風險區域開展采購或經營活動時,我們既不會容忍也不會以任何方式獲利于、幫 助、協助或便利任何一方實施:
1) 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危害性工作是最惡劣形式童工中的一種)1;
2) 任何形式的酷刑、殘暴、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3) 任何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即以懲罰相威脅,在他人非自愿的情況下迫使從事 一切勞動或服務;
4) 其他嚴重侵犯和踐踏人權的行為,如普遍的性暴力行為,縱容其他侵犯人權;
5) 戰爭罪、反人類罪、種族滅絕罪或其他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 對嚴重侵權行為的風險管理:
2. 如果我們有合理理由認為該風險存在,即上游供應商正在實施第 1 條所規定的嚴重 侵權行為的任何一方進行采購或與該方有關聯,我們將立即中止或中斷與該上游供應 商的合作。
關于直接或間接支持非國家武裝團體:
3. 我們不會容忍任何通過礦產開采、運輸、交易、處理或出口為非國家武裝團體提供直 接或間接的支持。通過礦產開采、運輸、交易、處理或出口為非國家武裝團體提供 “直接或間接的支持”包括且不限于從非國家武裝團體或其關聯方購買礦產,支付費 用,或以其他方式為其提供后勤支援或設備等。
1) 非法控制礦區,或以其他方式對運輸路線、礦產資源交易地、以及供應鏈的上游 行為主體進行控制;
2) 在礦區入口、通往礦區沿線或礦產資源交易地非法征稅或者勒索錢財或自然資 源;
3) 對中間商、出口企業或國際貿易商非法征稅或勒索。 對向非國家武裝團體提供直接或間接支持的風險管理:
4. 如果我們有理由認為,上游供應商從向非國家武裝團體(見第 3 條中定義)提供直接 或間接支持的任何一方進行采購或與之存在關系,我們將立即中止或中斷與該供應商 的合作。
關于公共或私人安全武裝:
5. 我們同意根據第 10 條之規定,杜絕向非法控制礦區、運輸路線以及供應鏈上游參與 方;在礦區入口、通往礦區的沿線或礦產資源交易點非法征稅、勒索錢財或礦產資 源;對中間商、出口企業或國際貿易商非法征稅或勒索錢財的公共或私人安全武裝提 供直接或間接支持。
6. 我們認可,礦區及/或其周邊地區以及/或運輸道路沿線的公共或私人安全武裝的作用 僅是維護法治,包括保障人權、保護礦工、設備和設施安全、保護礦區或運輸路線以 使合法的開采和交易不受干擾。
7. 在我們或我們供應鏈上的任何企業與公共或私人安全武裝簽訂了合約的情況下,我們 承諾或者將規定,這類安全武裝須和國際認可標準一致。尤其是,我們將會支持或采 取措施運用篩查政策,確保已知的實施過嚴重侵犯人權行為的個人或安全武裝單位不 被錄用。
8. 我們將支持或采取措施與中央或地方政府、國際組織和民間社會組織開展合作,共同 為如何提高公共安全武裝安保費用的透明度、相稱性和問責性找到可行的解決方案。
9. 我們將支持或采取措施,與當地政府,國際組織和民間社會組織開展合作,供應鏈上 的礦產資源通過小作坊或小規模采礦方式開采的,避免或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共或私人 安全武裝駐扎在礦區給弱勢群體帶來的不利影響,尤其是對小作坊的不利影響。
對公共或私人安全武裝的風險管理:
10. 如果我們發現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此類風險,將根據企業在供應鏈上所處的具體位置,
立即與供應商和利益相關方一起制定、采用和實施風險管理計劃,從而使第 5 條中所 述的為公共或私人安全武裝提供直接或間接支持的風險得到遏制或降低。如果風險管
理計劃實施六個月未奏效,我們將中止或中斷與上游供應商的合作。我們發現在一定 程度上有可能存在違背第 8 條和第 9 條行為的情況下,將采取同樣的應對措施。
關于行賄受賄及礦產原產地的欺詐性失實陳述:
11. 我們不會直接或間接地提出、承諾、給予或索要任何賄賂,并且抵制索賄,不會為了 掩蓋或偽造礦產資源原產地,虛報礦產資源開采、交易、處理、運輸、出口等活動應 向政府繳納的稅收、費用和特許開采費而行賄或不遵守相關國際反腐敗標準和慣例。
關于洗錢:
12. 如果我們有理由認為,存在因開采、交易、處理、運輸或出口在礦區入口、運輸路線 沿線、或上游供應商礦產資源交易地進行非法征稅或勒索而得的礦產資源所引起或與 之相關的洗錢風險,我們將支持或采取措施,為有效消除洗錢行為做出貢獻。
關于向政府支付的稅收、費用及特許費:
13. 我們將確保向政府支付所有高風險區域礦石開采、交易、出口相關的合法稅收、費用 和特許費,并且承諾根據企業在供應鏈上所處位置,對此類支付根據國際認可的透明 度標準進行披露。
對行賄受賄及礦產原產地的欺詐性失實陳述、洗錢及向政府支付的稅收、費用、特許費的風 險管理:
14. 根據企業在供應鏈上所處的具體位置,我們承諾與供應商、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國 際組織、民間社會以及受影響的第三方酌情進行合作,本著在合理的時間跨度內采取 顯著措施防范或降低有負面影響的風險之目的,對績效進行改善或跟蹤。風險降低措 施實施六個月未奏效,我們將中止或中斷與上游供應商的合作。
關于職業健康與安全:
15. 在高風險地區進行采購或生產時,我們不會獲利于、協助、便利于任何為其直接和
/或間接雇員和/或在其生產現場的任何人員提供威脅到生命的職業健康與安全環境 的一方,或從該方處采購或與之存在關聯。
關于職業健康與安全的風險管理:
16. 如果我們有合理理由認為上游供應商提供如 15 條中所定義的威脅到生命的職業健 康和安全環境的任何一方采購或與之存在關聯,我們將立即中止或中斷與該供應商 的合作。
注:本政策從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供方單位名稱(蓋章):
供應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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